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劃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前,業經地政機
關辦理分割完竣之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者,准予
建築,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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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 用 分 區 或 │丁、種建築│
│基 地 \ │築用、工業│
│ 情 形 \ 使 用 地 別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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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路寬七│最小寬度(平方公尺) │ 三.五0│
│ ├──────────┼─────┤
│公尺以下 │最小深度(平方公尺) │一二.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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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路寬超│最小寬度(平方公尺) │ 四.00│
│過七公尺至├──────────┼─────┤
│十五公尺 │最小深度(平方公尺) │一六.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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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路寬超│最小寬度(平方公尺) │ 四.五0│
│過十五公尺├──────────┼─────┤
│至二十五公│最小深度(平方公尺) │一七.00│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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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路寬超│最小寬度(平方公尺) │ 四.五0│
│過二十五公├──────────┼─────┤
│尺 │最小深度(平方公尺) │一八.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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