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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第四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 ,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