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每學分至少十八小時,修畢課程者得由社區大學發給
學習證明,取得學習證明達一定程度者,得依規申請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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