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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每學分至少十八小時,修畢課程者得由社區大學發給 學習證明,取得學習證明達一定程度者,得依規申請學習證書。 前項發給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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