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民營學校之委託經營審核確定後,本府應通知受託經營者於三十日內簽定
委託經營契約書,逾期視為棄權。
委建學校,訂約期限以二十年為限。契約期滿,得改為委管學校。
委管學校,每次訂約期限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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