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 間之保險費。 前項被保險人喪失學籍者,自喪失日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 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及幼兒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 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 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