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
間之保險費。
前項被保險人喪失學籍者,自喪失日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
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及幼兒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
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
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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