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運車輛應密封及具污水防滲漏設備,並依環保局指定之行車路線、速率 及時間等依序進、出廠(場)。 清運車輛進廠(場)應先磅稱重量,依現場人員指揮或標示依序至垃圾傾 卸區傾倒垃圾。離廠(場)需將車輛清洗乾淨,再磅稱空車計算費用後, 始可駛離。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車輛進、出廠(場)規定由本府另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