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清運車輛應密封及具污水防滲漏設備,並依環保局指定之行車路線、速率
及時間等依序進、出廠(場)。
清運車輛進廠(場)應先磅稱重量,依現場人員指揮或標示依序至垃圾傾
卸區傾倒垃圾。離廠(場)需將車輛清洗乾淨,再磅稱空車計算費用後,
始可駛離。
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車輛進、出廠(場)規定由本府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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