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汽車客運業招呼站依下列規定設置,市區汽車客運業並應經本府許可:
  一、行車站距除情形特殊外,市區汽車客運為一百五十公尺以上;公路
      汽車客運為五百公尺以上。但行駛國道者,以一公里以上為原則。
  二、招呼站應揭示該站名稱、路線編號、沿線站名、頭末班車時間及班
      距、業者服務電話等;班距大於三十分鐘者,應書明全部班次。
  前項招呼站得劃設公車專用停車格。
  市區汽車客運招呼站之站牌規格、型式得由聯營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劃,
  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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