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業招呼站依下列規定設置,市區汽車客運業並應經本府許可: 一、行車站距除情形特殊外,市區汽車客運為一百五十公尺以上;公路 汽車客運為五百公尺以上。但行駛國道者,以一公里以上為原則。 二、招呼站應揭示該站名稱、路線編號、沿線站名、頭末班車時間及班 距、業者服務電話等;班距大於三十分鐘者,應書明全部班次。 前項招呼站得劃設公車專用停車格。 市區汽車客運招呼站之站牌規格、型式得由聯營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劃, 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