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使用,基地內土方應維持平衡,開挖之深
  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並不得建造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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