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並繳回養殖漁業
  登記證,由本府農業局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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