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於公有零售市場新建、改建、增建或有空攤時
  ,應優先容納。惟應保留一定比率予身心障礙者,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
  百分之三。
  前項經通知容納之攤販,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進入指定之攤位營
  業,並繳回攤販營業許可證。未依時限進入指定攤位營業者,視為放棄
  優先容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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