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於公有零售市場新建、改建、增建或有空攤時 ,應優先容納。惟應保留一定比率予身心障礙者,其保留比率不得低於 百分之三。 前項經通知容納之攤販,得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進入指定之攤位營 業,並繳回攤販營業許可證。未依時限進入指定攤位營業者,視為放棄 優先容納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