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案件,由本府訂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進行
  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前項調處,由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所設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