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性質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不透水密蓋(封)容器內當
      天清除,清除後容器應洗滌清潔。
  二、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應防止病媒之
      孳生。
  三、不得堆放於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
      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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