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性質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不透水密蓋(封)容器內當 天清除,清除後容器應洗滌清潔。 二、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應防止病媒之 孳生。 三、不得堆放於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 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