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4月 8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900748140號令修正發布 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從業人員應實施健康檢查,並應將記錄保存一年,其檢查項目、方法及
  次數如下:
  一、肺結核:胸部X光檢查每年一次。
  二、傳染性眼疾、皮膚病、A型肝炎、傷寒:臨床檢查每年一次。
  三、性病:酒家、茶室、酒吧、特種咖啡室之服務生應受臨床及血清檢
      查每年二次;其他從業人員應受血清檢查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