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
    逾四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須具有文化藝術專業素養或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經驗
    ,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
    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
    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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