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紀錄器之檢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紀錄器屬於車輛保養項目,其零件由本處機料課依實際需要購置儲
      備,隨時為檢修之用。
  二、本處修理廠在接獲本處各站寄送之「紀錄器故障請修通知單」後在
      二日內將修理結果連同﹁紀錄器故障請修通知單﹂第三聯送本處稽
      查課列管追查。
  三、修護人員或管理人員因業務需要啟開紀錄器時,應在紀錄卡背面簽
      註開蓋時間,理由及簽名。
  四、本處修理廠長及負責修護人員得為紀錄器故障作技術性之簽證外,
      本處各站管理人員均不得為之。
  五、修護人員發現駕駛員有作弊、損毀者應報請本處稽查課處理,經查
      屬實者,給予嘉獎二獎勵。
  如故意拒絕延遲不修或幫助駕駛員循私作弊做不正確之調整或知情不報
  或查核不嚴者,申誡二次,情節輕微者,申誡一次,各有關人員得帶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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