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自以後年度對各該公所補 助款中予以扣減部分補助款抵充: 一、未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相關法律規定負 擔應負擔之經費者。 二、未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支付被代行處理應負擔之費 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