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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乳品加工廠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委託人得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半年內重新辦理招標,並需於投標須知 明定,原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後再將委託經營之乳品加工廠點交於受託人 。 終止委託經營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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