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辦理本津貼發給,督導作業如下:
(一)將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
(二)於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接受相關教育訓練期間,自行或結合民
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三)指派督導人員評量照顧品質,並每一個月至少訪視一次。
(四)於本津貼發給期間,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
二、本府或本府委託之督導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
,並得對受照顧者提供相關照顧服務:
(一)受照顧者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照顧者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三)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品質,經本府委託之督導人員輔導仍
未改善,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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