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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計劃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應指派二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價結果差距在 百分之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差距超過百分之 十者,應指定第三位估價人員估計,均提請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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