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最近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提供虛偽或不實之文件申請獎勵。 二、因違反本法或本條例相關規定,經本府處分。 三、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四、教保服務人員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刑事判決確定。 五、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但不可歸責於申請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