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人員最近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提供虛偽或不實之文件申請獎勵。
二、因違反本法或本條例相關規定,經本府處分。
三、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四、教保服務人員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刑事判決確定。
五、曾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但不可歸責於申請
    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