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