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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