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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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長期照顧業務及社區關懷業務,特設
臺南市政府照顧服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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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
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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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關懷服務組:村里關懷中心業務輔導、老人保健與失能預防及健康促
進活動事項、老人及失能者營養餐飲服務,文書、印信、出納、修繕
、財務、物品管理、供應保管及不屬其他組之事項。
二、照顧服務組:長期照顧業務之推動、長期照顧資源開發事項、照顧服
務員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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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護理師、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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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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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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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三、人事管理員。
四、會計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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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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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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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本局轉陳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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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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