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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 意外事故處理、公共安全保險等相關事項,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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