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80910365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金
額如附表。

本辦法所稱場地如下:
一、室外:大樓前廣場、兩側走廊、籃球場。
二、五樓:動態培力空間。
三、七樓:韻律教室、多功能研習教室、婦女成果展示空間、培力教室、
    多媒體空間—大、多媒體空間—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