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承包業者應將營建餘土處理計畫納入施工計畫書,於開工前報請
工程主辦機關核定後,發給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同時副知本府及收容
處理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工程完工後,承包業者應將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彙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
工程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處理紀錄表副知本府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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