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承包業者應將營建餘土處理計畫納入施工計畫書,於開工前報請 工程主辦機關核定後,發給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同時副知本府及收容 處理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工程完工後,承包業者應將運送憑證及處理紀錄表彙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 工程完工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處理紀錄表副知本府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