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主管機關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
  、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
  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