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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老人文康中心演藝廳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主管機關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 、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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