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應以書面通知車主繳費,並自第八日起加倍 收費;無故拒繳逾十五日者,經以書面限期招領而逾期未領取,得將該 車輛拖吊移置其他處所,移置費及保管費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 治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