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五甲國民住宅社區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應以書面通知車主繳費,並自第八日起加倍
  收費;無故拒繳逾十五日者,經以書面限期招領而逾期未領取,得將該
  車輛拖吊移置其他處所,移置費及保管費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
  治條例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