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五甲國民住宅社區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本市五甲國民住宅社區停車場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使用管
  理,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八條及第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規則所定停車管理、清潔維護及收退費之權限委託民間
  團體或個人執行之。

  本規則所稱本場地,指本市五甲國民住宅社區內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
  之場所,包括地面、地下室及其他公共設施附設之停車場。

  本場地收支本於自給自足原則,編列年度預算,並得專戶存儲統籌運用
  ,所收費用全部繳入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

  本場地得收管理清潔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地下室停車場:汽車最高每輛每月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機車最高每
      輛每月新臺幣二百元。
  二、臨時停車:以次計算,汽車每次最高新臺幣三十元。

  本場地之地下室停車場得優先提供國宅社區住戶停放。
  本場地之地下室停車場開放停車時間為上午六時至晚上十二時止。

  本場地僅提供停車位置,對於停放之車輛遺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如
  有事故應報警依法處理。

  本場地於車輛進場時,應即製據交給駕駛人收執,車輛出場時,應憑據
  出車,倘收據遺失,由車輛駕駛人自行負責,並繳交當日停車費。

  駕駛人停車應依照停車標線、標誌及管理人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否則以
  違規停車論處,停車時如有毀損本場地所各種設施,應照價賠償。

  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應以書面通知車主繳費,並自第八日起加倍
  收費;無故拒繳逾十五日者,經以書面限期招領而逾期未領取,得將該
  車輛拖吊移置其他處所,移置費及保管費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
  治條例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