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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管線業者進入(開啟)寬頻管道人(手)孔或使用寬頻管道,應先經本 府書面同意後,始得進入或使用管道。但遇緊急事故,得先行進入或開 啟,並應於進入或開啟後三日內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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