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線業者進入(開啟)寬頻管道人(手)孔或使用寬頻管道,應先經本
  府書面同意後,始得進入或使用管道。但遇緊急事故,得先行進入或開
  啟,並應於進入或開啟後三日內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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