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局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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