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41
人,瀏覽人次:
88484037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局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