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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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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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交通運輸政策釐訂、陸、海、空運輸系統整體規劃、督導
交通相關各項業務協調整合、策訂審議及執行督導、道路安全會報
有關事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本市停車政策研擬、停車場設置開發之規劃、管制公有路
外停車場興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
補償、臨時停車場設置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案件之審查、停
車場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及生態交通、電子收費系統之規劃、
施工、驗收等事項。
三、第三科:汽車、船舶運輸業管理、車輛動員、車輛檢驗及駕駛人管
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車輛行車事故覆議事項。
四、第四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
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交通管制設施、號誌設備之裝設、維修
等事項。
五、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業務。
六、停車管理中心: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計畫擬定,營運業務運作管理
、票證管理、營收統計及分析,公有停車場接管、設備維護,停車
場經營之登記、管理、違規營業告發及裁處,公有停車場收費與管
理、執行違規停車舉發、公民營拖吊業務之招標、營運督導管理、
停車場管理基金執行等事項。
七、交通管理中心:整體交通電腦化號誌系統之管理、控制及維護等事
項。
八、資訊室:交通資訊發展業務、運輸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等事項
。
九、秘書室:研考、企劃、文書、檔案、法制、印信、事務、出納、財
產、採購、發包、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中
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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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設計師、技佐、助理管理
師、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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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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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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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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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公共汽車管理處、監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輪船股
份有限公司;其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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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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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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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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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 │比照簡任第十│
│ │ │ │ │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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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簡 任│第十一職│一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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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簡 任│第十職等│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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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簡 任│第十職等│一 │ │
├────┼───┼────┼──┼──────┤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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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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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第八職等│二 │ │
│ │ │至第九職│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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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二 │一人辦理法制│
│ │ │至第九職│ │業務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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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 任│第八職等│一 │ │
│ │ │至第九職│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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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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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薦 任│第六職等│一 │本職稱之官等│
│分析師 │ │至第八職│ │職等暫列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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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薦 任│第七職等│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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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三│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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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或│第五職等│十二│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管理師 │委任或│第五職等│一 │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設計師 │委任或│第五職等│一 │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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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九 │內五人得列薦│
│ │ │至第五職│ │任(其中一人│
│ │ │等 │ │係由本職稱尾│
│ │ │ │ │數一人與政風│
│ │ │ │ │室助理員職稱│
│ │ │ │ │一人,合併計│
│ │ │ │ │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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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委 任│第四職等│二 │內一人得列薦│
│管理師 │ │至第五職│ │任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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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 任│第三職等│十七│ │
│ │ │至第五職│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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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第一職等│二七│ │
│ │ │至第三職│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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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薦 任│第九職等│一 │ │
│ │主任│ │ │ │ │
│ ├──┼───┼────┼──┼──────┤
│ │股長│薦 任│第八職等│二 │ │
│ ├──┼───┼────┼──┼──────┤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三 │ │
│計│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 ├──┼───┼────┼──┼──────┤
│ │辦事│委 任│第三職等│二 │內一人俟留用│
│ │員 │ │至第五職│ │會計室科員出│
│室│ │ │等 │ │缺後改置。 │
├─┼──┼───┼────┼──┼──────┤
│人│主任│薦 任│第九職等│一 │ │
│ ├──┼───┼────┼──┼──────┤
│ │股長│薦 任│第八職等│二 │ │
│ ├──┼───┼────┼──┼──────┤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 │ │
│ │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事│ │ │職等 │ │ │
│ ├──┼───┼────┼──┼──────┤
│ │助理│委 任│第四職等│二 │一、內一人得│
│ │員 │ │至第五職│ │ 列薦任。 │
│ │ │ │等 │ │二、內二人俟│
│ │ │ │ │ │ 留用人事室│
│ │ │ │ │ │ 科員出缺後│
│室│ │ │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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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任│薦 任│第九職等│一 │ │
│ ├──┼───┼────┼──┼──────┤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 │ │
│ │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風│ │ │職等 │ │ │
│ ├──┼───┼────┼──┼──────┤
│ │助理│委 任│第四職等│一 │ │
│ │員 │ │至第五職│ │ │
│室│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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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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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
│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修正時亦同。 │
│二、現職會計室科員一人、人事室科員二人,得繼續│
│ 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後│
│ 改置為會計室辦事員、人事室助理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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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局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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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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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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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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