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交通運輸政策釐訂、陸、海、空運輸系統整體規劃、督導
      交通相關各項業務協調整合、策訂審議及執行督導、道路安全會報
      有關事宜、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本市停車政策研擬、停車場設置開發之規劃、管制公有路
      外停車場興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
      補償、臨時停車場設置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案件之審查、停
      車場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及生態交通、電子收費系統之規劃、
      施工、驗收等事項。
  三、第三科:汽車、船舶運輸業管理、車輛動員、車輛檢驗及駕駛人管
      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車輛行車事故覆議事項。
  四、第四科:交通管制工程規劃,標誌、標線、號誌設施及安全設施等
      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交通管制設施、號誌設備之裝設、維修
      等事項。
  五、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業務。
  六、停車管理中心: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計畫擬定,營運業務運作管理
      、票證管理、營收統計及分析,公有停車場接管、設備維護,停車
      場經營之登記、管理、違規營業告發及裁處,公有停車場收費與管
      理、執行違規停車舉發、公民營拖吊業務之招標、營運督導管理、
      停車場管理基金執行等事項。
  七、交通管理中心:整體交通電腦化號誌系統之管理、控制及維護等事
      項。
  八、資訊室:交通資訊發展業務、運輸資訊之蒐集、統計、分析等事項
      。
  九、秘書室:研考、企劃、文書、檔案、法制、印信、事務、出納、財
      產、採購、發包、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中
      心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股長、
  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設計師、技佐、助理管理
  師、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公共汽車管理處、監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輪船股
  份有限公司;其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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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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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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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  │比照簡任第十│
│        │      │        │    │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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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簡  任│第十一職│一  │            │
│        │      │等      │    │            │
├────┼───┼────┼──┼──────┤
│主任秘書│簡  任│第十職等│一  │            │
├────┼───┼────┼──┼──────┤
│專門委員│簡  任│第十職等│一  │            │
├────┼───┼────┼──┼──────┤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四  │            │
├────┼───┼────┼──┼──────┤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五  │            │
├────┼───┼────┼──┼──────┤
│技    正│薦  任│第八職等│二  │            │
│        │      │至第九職│    │            │
│        │      │等      │    │            │
├────┼───┼────┼──┼──────┤
│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二  │一人辦理法制│
│        │      │至第九職│    │業務        │
│        │      │等      │    │            │
├────┼───┼────┼──┼──────┤
│視    察│薦  任│第八職等│一  │            │
│        │      │至第九職│    │            │
│        │      │等      │    │            │
├────┼───┼────┼──┼──────┤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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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薦  任│第六職等│一  │本職稱之官等│
│分析師  │      │至第八職│    │職等暫列    │
│        │      │等      │    │            │
├────┼───┼────┼──┼──────┤
│分析師  │薦  任│第七職等│二  │            │
├────┼───┼────┼──┼──────┤
│科    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三│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技    士│委任或│第五職等│十二│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管理師  │委任或│第五職等│一  │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設計師  │委任或│第五職等│一  │            │
│        │薦  任│或第六職│    │            │
│        │      │等至第七│    │            │
│        │      │職等    │    │            │
├────┼───┼────┼──┼──────┤
│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九  │內五人得列薦│
│        │      │至第五職│    │任(其中一人│
│        │      │等      │    │係由本職稱尾│
│        │      │        │    │數一人與政風│
│        │      │        │    │室助理員職稱│
│        │      │        │    │一人,合併計│
│        │      │        │    │給)        │
├────┼───┼────┼──┼──────┤
│助    理│委  任│第四職等│二  │內一人得列薦│
│管理師  │      │至第五職│    │任          │
│        │      │等      │    │            │
├────┼───┼────┼──┼──────┤
│辦事員  │委  任│第三職等│十七│            │
│        │      │至第五職│    │            │
│        │      │等      │    │            │
├────┼───┼────┼──┼──────┤
│書    記│委  任│第一職等│二七│            │
│        │      │至第三職│    │            │
│        │      │等      │    │            │
├─┬──┼───┼────┼──┼──────┤
│會│會計│薦  任│第九職等│一  │            │
│  │主任│      │        │    │            │
│  ├──┼───┼────┼──┼──────┤
│  │股長│薦  任│第八職等│二  │            │
│  ├──┼───┼────┼──┼──────┤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三  │            │
│計│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  │    │      │職等    │    │            │
│  ├──┼───┼────┼──┼──────┤
│  │辦事│委  任│第三職等│二  │內一人俟留用│
│  │員  │      │至第五職│    │會計室科員出│
│室│    │      │等      │    │缺後改置。  │
├─┼──┼───┼────┼──┼──────┤
│人│主任│薦  任│第九職等│一  │            │
│  ├──┼───┼────┼──┼──────┤
│  │股長│薦  任│第八職等│二  │            │
│  ├──┼───┼────┼──┼──────┤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  │            │
│  │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事│    │      │職等    │    │            │
│  ├──┼───┼────┼──┼──────┤
│  │助理│委  任│第四職等│二  │一、內一人得│
│  │員  │      │至第五職│    │  列薦任。  │
│  │    │      │等      │    │二、內二人俟│
│  │    │      │        │    │  留用人事室│
│  │    │      │        │    │  科員出缺後│
│室│    │      │        │    │  改置。    │
├─┼──┼───┼────┼──┼──────┤
│政│主任│薦  任│第九職等│一  │            │
│  ├──┼───┼────┼──┼──────┤
│  │科員│委任或│第五職等│二  │            │
│  │    │薦任  │或第六職│    │            │
│  │    │      │等至第七│    │            │
│風│    │      │職等    │    │            │
│  ├──┼───┼────┼──┼──────┤
│  │助理│委  任│第四職等│一  │            │
│  │員  │      │至第五職│    │            │
│室│    │      │等      │    │            │
├─┴──┴───┴────┼──┴┬─────┤
│合                      計│一四八│          │
├─────────────┴───┴─────┤
│附註: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
│    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修正時亦同。                              │
│二、現職會計室科員一人、人事室科員二人,得繼續│
│    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後│
│    改置為會計室辦事員、人事室助理員。        │
└───────────────────────┘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局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