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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學校辦理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及造送報表情形,教育局督學於定期視 導時,應為視導項目之一,分別予以檢視,其未辦理完善者,並予以督 導改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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