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飼養寵物,應依下列規定向寵物登記機構辦理寵物晶片植入及登記, 並申請核發寵物登記證明: 一、寵物出生後四個月內。 二、寵物自國外輸入後一個月內;其需檢疫者,於檢疫完成後一個月內, 並檢具檢疫證明書。 三、寵物買賣或轉讓時。但寵物業間買賣或轉讓出生未滿四個月之寵物, 得暫免辦理寵物登記。 前項應辦理寵物晶片植入及登記之動物種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對已登記之寵物,應每五年辦理登記資料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