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動保字第10870882500號令修正公 布第5條;新增第10條之1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其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飼主飼養寵物前,接受第五條第四項飼主責任教育課程四小時以上,並取
得證書者,主管機關得補助施打狂犬病疫苗、寵物登記或節育手術之費用
。
前項補助費用之方式、額度等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主管機關定期規劃辦理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並
應指派生命教育業務承辦人員參與研習。
為強化寵物業專任人員之專業智識與技能,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二場
寵物業專任人員訓練課程。
主管機關得鼓勵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動物保護教育及參與認養校園犬,其辦
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規劃辦理飼主責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