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許可通知所定之期限內,按指示標誌牌面面積,依 下列標準繳納規費;屆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一、面積為零點七二平方公尺以下:新臺幣五千元。 二、面積逾零點七二平方公尺:按前款標準依面積比例計收。 前項規費繳納後,不予退還。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免徵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