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設施指示標誌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許可通知所定之期限內,按指示標誌牌面面積,依
  下列標準繳納規費;屆期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一、面積為零點七二平方公尺以下:新臺幣五千元。
  二、面積逾零點七二平方公尺:按前款標準依面積比例計收。
  前項規費繳納後,不予退還。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者,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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