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所有人應就其營業慢車投保責任保險,並於主管機關發給證照之翌日起四
十五日內,檢送保險文件予主管機關。
前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下列數額: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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