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農作改良物由所有權人自行遷移者,依該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百分之五
  十發給遷移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