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漁筏在建造、改造完成後,或自外縣市轉籍(過戶)本縣登記註冊者,
  所有權人應檢附縣府、造船技師、驗船技師或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構出
  具之特別檢查報告表,向縣府申請核發漁筏監理執照。
  前項特別檢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二,漁筏監理執照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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