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體育場場地,申請人不得提出異
議或要求補償。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有損體育場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違反本管理自治條例各項規定者。
有前項第二、第三款情形,申請人所繳納各項費用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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