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體育場場地,申請人不得提出異 議或要求補償。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節目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遭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有損體育場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使用者。 六、違反本管理自治條例各項規定者。 有前項第二、第三款情形,申請人所繳納各項費用全部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