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
  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者。
  二、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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