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 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者。 二、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