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本規定所稱之國民住宅社區,係指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

  國宅社區住戶進住二分之一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輔導住戶成立社區
  管理委員會並訂定住戶規約報請備查。未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前、應推
  選管理負責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非本社區之住戶。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回復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社區管理委員會,由住戶推選委員會五人至十九人組成之。
  社區內之村里長得為當然委員。

  社區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委員二名至十六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十九名,並得設置候補委員若干名:名額不得逾
  委員名額之三分之一。
  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層、分棟等分區方式劃分。並於選舉前十五日
  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

  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有怠忽任務,妨害公益,違反法令情事,國民住宅
  主管機關得令其改選之。

  社區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設副主任委員一名,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財務委員一人辦理財務,由全體委互選之。主任委
  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社區公告欄內公告
  之,解任時亦同。

  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
  即當然解任。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者。
  二、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社區管理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
  主席,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前項委員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議決,如表決人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管理委員會受委託或協助執行國宅主管機關管理維護任務。
    (一)協助主管機關對社區內違規行為之勸導改善、舉發及其它一切
          委員會決議應執行事項。
    (二)國民住宅公用部份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 窗G包括住宅之
          外牆、屋頂、水塔、蓄水池、自來水管、廢汙水管、化糞池、
          電力系統、照明設備、垃圾管道及抽水馬達、發電機、消防設
          備、公用電視天線及其他公共設施定期之修護及清潔。
    (三)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週環境之清潔、維護事項:包括住宅之
          屋頂、樓梯間、走廊、地下室、停車場等之清潔維護。
    (四)國民住宅社區公園之美化事項:包括社區亭園花草、樹木、之
          定期剪修及日常澆水、施肥、除草等工作。
  二、反映住戶對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之建議。
  三、辦理社區公益活動。
  四、其他有關協助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事項。

  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訂定組織章程報請國宅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屆滿任期前二個月內辦理改選,並將新任組織之成
  員名單及會議紀錄函報國宅主管機關核備。

  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管理維護費用按月結算,每六個月向住戶公告徵售
  並報請國宅主管機關核備。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對所轄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負下列權責:
  一、各項會議之列席指導與核備。
  二、聘僱人員或招商承辦之督導審核。
  三、財務收支運用之審核、監察。
  四、其他有關社區管理維護功能之督導管理? 窗C

  社區管理維護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社區住戶經費自籌。(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議決繳納)
  二、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補助。
  三、其他收入。

  社區管理維護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環境清潔維護費用及清潔人員薪資。
  二、社區安全設備及管理維護設備之維護修理費用。
  三、社區公用使用之水、電等費用。
  四、管理委員會之辦公費、電話費、會議出席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五、管理委員會主住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得酌支給車馬費。

  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住宅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