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
  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相關警務人員、公共空間管理人,應予以糾正
  ,並得命其立即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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