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 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相關警務人員、公共空間管理人,應予以糾正 ,並得命其立即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