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基金設置及收支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縣庫集中支付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
    手續,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超過部
    份應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三、本基金如因業務需要,得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或存入其他公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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