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收支之執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縣庫集中支付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 手續,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超過部 份應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三、本基金如因業務需要,得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或存入其他公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