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空地空屋管理暨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經空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同意,並經評選合格後,辦理綠
美化工作,以客土舖植草皮撒植草種、栽花、植樹及堆砌緣石或架設矮籬
為限。評選方式由本府另行訂定。
前項經本府完成綠美化之空地,必須提供公眾使用,為期至少三年,期間
有關環境清潔維護事宜,由本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維護管理。但自行完成綠
美化並維護管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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