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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申請人如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依限提出申請 者,得由受理單位核實認定後,逕予同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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