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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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農業三級產業發展與營造本縣赤科山
及六十石山金針產地花海景觀,實施不採收金針留花獎勵方式,特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主管補助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指定受理單位協助受理及執行。

本辦法補助對象,係指設籍於本縣,且為本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從事金針
留花農業生產現耕者。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或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一、參加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休耕(當年度兩期作均為休耕)、種植
    綠肥作物有案及參加造林計畫已獲補助之農地者,不予補助。
二、其耕地範圍內夾雜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設施者,應覈實
    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每公頃耕地補助新臺幣十萬五千元整,以實際耕作面
積計算(補助基數計算至零點零一公頃,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申請人以同一地號、面積持續配合本府留花補助政策且於例行性查核及抽
查性查核皆無不合格者,依累計配合年次逐年增加補助金額每公頃新臺幣
二千元,但增加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累計配合年次以
一百零一年度起算)。
前項申請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以同一地號、面積申請補助,視為同一
申請人。

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內,逕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二、申請人應具申請表(如附件)、身分證影本檢具相關文件逕送至受理
    單位。
三、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十日內(含例假日),彙整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申請表及補助名冊,報送本府
    查驗耕地資料。
四、各受理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截止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含例假日)完成
    補助名冊之勘查作業。
五、本府於各受理單位完成勘查後,應即排定抽查日期,派員會同各受理
    單位辦理抽查工作。
六、各受理單位於完成勘查,經本府抽查及本府指定受理單位於完成清冊
    彙整後,應連同單位領據送本府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七、受理單位應提送補助申請表、身分證影本、第七條各款應檢附之文件
    、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送府審查,審查無誤後由本府撥款至受理單位,
    轉核發金額至申請人。

申請金針留花補助者,應填具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申請
表,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如非土地所有權人,則須載明所有權人之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
二、申請日期。
三、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及土地面積(公頃)。
同一地號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同一地號不同申請人、不同申請位置及面
積,經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不在此限。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配合本府留花補助政策,並於花季期間善盡施肥、除草及金針花園區
    之田間管理。
二、花季期間應使用人工或割草機方式除草,不得使用化學除草劑及化學
    殺蟲劑。
三、申請人於花季期間不得私自採收金針。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除補助資格並追還全部或部
份已撥之補助款。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如未具備或攜帶證明文件者,應於申請補助期
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不得申請金針留花補助:
一、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受理單位驗證。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攜帶耕地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
    地登記謄本),供受理單位登記。
    (受理機關若為鄉鎮市公所,得以網路地政系統協助申請人查詢或驗
    證)。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該筆土地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他項使用權利證明書。
  (五)補償金繳款通知單。

各執行(受理)單位依本辦法辦理所需之各項行政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
支應。

金針留花補助之查核:
一、由受理單位組成查核小組於金針留花補助期間進行例行性查核作業,
    本府得會同查核小組不定期前往抽查。
二、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視為查核結果
    不合格,其扣除補助金額如下:
  (一)累計一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
  (二)累計二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六千元。
  (三)累計三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四)累計四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五)累計五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六萬二千元。
  (六)查驗結果累計達六次以上不合格者,不得具領金針留花補助經費
        ,且不得列入次年度留花補助之補助申請名單。
  (七)例行性查核及抽查結果皆列入計算。
三、申請人欲取消申請補助,應於本府公告之金針花季開始期間七日前,
    填具同意放棄補助申請書(如附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由受理單位
    於金針花季開始期間前彙整後函送本府辦理。
四、申請者未向受理單位申請取消補助而私自採收金針者,不得具領金針
    留花補助經費,且不得列入次年度留花補助之補助申請名單。

申請人如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依限提出申請
者,得由受理單位核實認定後,逕予同意受理。

本辦法所補助之範圍視經費執行情形決定之,並以下列範圍優先補助:
一、赤科山及六十石山產業道路兩側。
二、遊客行車安全區域。
三、考量整體留花區塊。
四、曾申請補助且配合度高者。

經費請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須依原定日期、項目執行,如有變更應事先陳報本府核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不得移用。
八、留存受理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
    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
    對受理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九、受理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