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各局、科、室得分課、股辦事,其課、股不得超過七個,每
  課、股屬員不得少於二人。但秘書室內股之業務量不足時,不置股長,
  由副主任兼理股長職務。
  縣、市政府得視工程業務需要,設工程隊或違章建築拆除隊,隸屬於建
  設局或工務局,掌理工程或違章建築拆除業務;並得視測量業務需要設
  地籍測量隊,隸屬於地政科,均置隊長一人。
  前二項課、股及隊應先報請省政府核准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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