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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正副議長之產生)
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 前項選舉投票,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席舉行,並由縣市長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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