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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實習輔導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實習及國民小學輔導事 宜,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另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專 辦國民教育輔導工作,各組並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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